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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黃姿琪 - 人事主計法令宣導 | 2020-01-06 | 點閱數: 259

主旨:自 109 年度起,配合行政院將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 14 日調整為 10 日,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,除應休畢 10 日外之休假,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,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,最高不得超過 11 日。

說明:
一、旨揭日數調整請於不增加原編列之人事費預算內執行,並鼓勵所屬公教人員休假,以維護工作、家庭及身心健康之平衡。
二、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,自 109 學年度起實施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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