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審議著作權法時,通過附帶決議,要求主管機關應針對「合理技術措施」提供指引,俾利各級學校及教師遵循,以保障著作權人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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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法第 46 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
一、第四十六條條文規定(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施行)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目的之 必要範圍內,得重製、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。
前項情形,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 課之人接收者,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,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。
二、修法之目的及適用 為因應當前數位科技發展、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,上述條文 第 2 項規定已允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老師在進行遠距教 學時,可如同現場課堂一樣,為了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, 在採取了「合理技術措施」後,可以將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 作,透過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方式,傳達給來上課的學生 (如:在遠距教學時播放電影小片段作解說或利用網路素材 作為範例等)。
三、所謂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由於前述規定所允許的遠距教學是現場課堂的延伸,僅限有 得於現場課堂聽課資格的人,才是遠距教學的對象,因此學 校及教師必須採取「合理技術措施」來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 未經選課之人(即非在校生或沒有註冊選課的人)接觸遠距 教學內容,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。而所謂「合理技術措施」, 必須符合下列原則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