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、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」及逐點說明各1份。
進階搜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