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9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1873 號函辦理。
二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,為倡導公教人員正當休閒活動,維護身心健康,並培養人文氣息,建請依同仁需求及「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」規定,適度運用文康活動費,自行規劃或鼓勵同仁參加政府部門或民間團體舉辦之藝文活動,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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