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,為惟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,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,德提敘一級薪級。其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,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認定方式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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